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江西省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水平)評價工作,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防雷能力評價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68號)等法律、法規和規定,江西省氣象學會組織制定了《江西省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水平)評價暫行辦法》,現予印發公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氣象學會
2017年6月30日
江西省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水平)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江西省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水平)評價工作,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防雷能力評價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68號)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西省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水平)評價(以下簡稱“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評價”),指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和防雷工程設計、施工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的能力(水平)評價。
江西省氣象學會負責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評價的組織實施。
第三條 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評價,實行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自愿申請的原則。凡申請防雷能力(水平)評價的人員,須參加江西省氣象學會組織的防雷能力(水平)評價考試。考試合格,頒發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水平)證書,作為持有人具備相應防雷專業技術能力的憑證。
第四條 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評價考試,分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設計、防雷工程施工三門科目分別進行。申請人可單獨申請,也可同時申請;可以工作單位的身份申請,也可以個人身份申請。
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評價考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閉卷考試,全省統一報名、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閱卷、統一評分。
第五條 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評價工作,接受江西省氣象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 能力(水平)評價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請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評價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三)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能夠勝任相應工作;
(四)具有國家承認的防雷、建筑、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等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或者具有上述專業初級及以上技術職稱。
第三章 能力(水平)評價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申請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評價考試,申請人應依據報考科目,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報名,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江西省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水平)評價申請表》(附表1)、《江西省防雷工程設計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水平)評價申請表》(附表2)、《江西省防雷工程施工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水平)評價申請表》(附表3)電子版及紙制文本各一份。
(二)申請人身份證及畢業證書或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每個專業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2張(與申請表所需照片同版)。
江西省氣象學會負責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準予報名,核發準考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報名,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能力(水平)評價考試
第八條 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評價考試一般每年舉行1-2次,江西省氣象學會于考前一個月通過江西省氣象局門戶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布有關考試事宜,包括考試時間、地點、考試資格的申報與受理、考試大綱、相關注意事項等。
江西省氣象學會可委托相關機構協助實施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評價考試工作。
第九條 江西省氣象學會建立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評價考試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以專家庫為依托,負責組織制定和完善考試大綱、建立并更新考試題庫、編寫考試內容、監考、閱卷、編制教材等工作。
考試大綱及時通過江西省氣象局門戶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江西省氣象學會建設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評價考試題庫。考試題庫由江西省氣象學會指定的專人負責管理,加設并定期更新密碼,不得通過網絡傳輸,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與拷貝。
第十一條 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評價考試,由江西省氣象學會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織命題。命題采取全封閉的方式進行。參與命題的所有人員須簽訂保密協議,承擔試題保密責任與義務。
第十二條 江西省氣象學會應加強能力(水平)評價考務工作的管理,嚴肅考務工作紀律,切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封裝、運輸、保管等環節的保密工作。試卷一旦泄密即作廢并啟用備份試卷。
第十三條 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評價考試按考生姓氏英文字母順序編號排位,考生應按準考證上的要求參加考試,嚴格遵守考場紀律,獨立答卷。監考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考場紀律。一經發現考生有考試作弊行為,監考人員應當場沒收試卷判零分。
第十四條 參與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評價考試命題、印刷和組織管理人員不得參加考試。
第十五條 閱卷工作由江西省氣象學會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采取封閉的方式組織進行,參與閱卷人員要客觀公正地履行閱卷職責,嚴格遵守保密紀律。
第十六條 閱卷工作完成后,核定考試合格人員名單,并于考試結束30日內,通過江西省氣象局門戶網站等渠道公布考試成績合格者人員名單,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完成證書發放工作。
對考試結果有異議的,可自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10日內向江西省氣象學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江西省氣象學會秘書處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回復申請人。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定期能力評價
第十七條 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水平)證書是持有人具備相應防雷專業技術能力的憑證,只供本人使用,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
第十八條 江西省氣象學會依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訂的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標準和評價規范,對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水平)證書持有人進行定期評價。
第十九條 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水平)證書實行每兩年一次的審驗制度。驗審時間為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持證人員應當于規定的審驗期內,向江西省氣象學會申請辦理審驗。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驗不予通過:
(一)持證期間所承擔的防雷裝置檢測或防雷工程項目出現防雷安全責任性事故的;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職業行為不符合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標準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證書有效期為4年。持證人因證書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憑每次審驗合格的證書原件,到江西省氣象學會換領新證。
第二十二條 此前取得由江西省氣象學會頒發并在有效期內的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繼續作為持有人具備相應防雷專業技術能力的憑證,并可持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原件、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到江西省氣象學會更換為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水平)證書。
第二十三條 江西省氣象學會在江西省氣象局門戶網站上建立防雷能力(水平)證書管理查詢系統,及時將證書發放、審驗、換證、注銷等情況向社會公布,便于持證人員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水平)證書遺失的,持證人應當立即向江西省氣象學會報告,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憑遺失人身份證和證書遺失聲明原件,到江西省氣象學會補辦證書。
第二十五條 以單位身份持證的人員,工作單位變更后,應在變更30日內,憑與變更后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到江西省氣象學會申請換證,變更工作單位。
第二十六條 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取得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水平)證書的人員,到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或防雷設計、施工工作的,可憑發證單位轉出證明,向江西省氣象學會申請變更屬地換證。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持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持防雷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水平)證書予以注銷:
(一)以欺騙、賄賂、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證書的;
(二)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證書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技術材料等,造成防雷安全生產事故的;
(四)違法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或防雷工程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證書有效期內未通過審驗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注銷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條 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評價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響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評價考試,收取相應的成本費用。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氣象學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江西省防雷工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考試辦法(試行)》(贛氣會函〔2011〕12號)、《江西省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考試辦法(暫行)》(贛氣會函〔2016〕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