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氣象局關于做好2020年度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工作的公告
各有關單位:
我省即將進入雷電高發季節,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為防止和減少雷擊事件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江西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江西省雷電災害防御辦法》和《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將2020年度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雷電安全防范工作。在當前疫情防控關鍵期,各有關單位既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也要高度重視雷電安全防范工作,消除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切實做好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工作。
二、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必須進行定期檢測。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貯存場所,其防雷裝置依法應當每半年至少檢測一次;機關事業單位、車站、醫院、學校、金融證券等其他重要單位的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疫情防控期間,根據實際妥善安排好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工作,切實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機構,應當取得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并在相應的資質范圍內開展工作。禁止無資質或者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對不具備資質、資格條件而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的,氣象主管機構將依法予以處罰。
四、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防雷技術標準和規范開展檢測活動,保證檢測服務質量,對其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及后果。
五、已安裝防雷裝置的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申報年度檢測,并積極配合取得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機構做好檢測工作。因未依法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發生雷擊事故的,將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六、防雷裝置的使用單位或者個人對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應進行整改。對拒不接受防雷裝置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進行整改的,氣象主管機構將依法進行處罰。整改竣工的防雷裝置應依法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將對無相關資質違法承擔防雷整改工程檢測或未經防雷裝置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七、防雷裝置檢測費用應嚴格按照省物價部門規定的要求收取,并接受當地物價部門的監督。
八、江西省雷電防護管理局負責全省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組織管理,并組織對全省防雷裝置各項檢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電話:0791-88699838、88699850。
江西省氣象局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