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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信息來源:江西省氣象局 瀏覽次數:1854 日期:2017/11/14 13:05:27

江西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行為,完善監督管理體系,根據《江西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機構及其實施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行為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是指已取得江西省氣象局許可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或在省外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并在江西省內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檢測機構。

第四條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機構,應在資質等級范圍內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

第五條   省氣象局負責本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市、縣氣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檢測資質管理

第六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筑物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筑物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第七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法人、辦公場所、專業技術人員、檢測儀器設備等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省氣象局更新登記信息。

第八條  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兼職執業。

第九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不得與其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管理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十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從取得資質證后次年起,在有效期內每年的第二季度向省氣象局報送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要求,執行技術標準規范、檢測工作、分支機構設立等內容。省氣象局組織對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記入信用檔案并公示。

第十一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省外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自進入本省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次年起,每年應及時向省氣象局更新或登記法人、經營場所、駐贛專業技術人員、檢測工作等信息。

第十二條  省氣象局定期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質量考核或信用管理結果抽查。

 

第三章  檢測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十四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誠信原則,對其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及后果。

第十五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應統一檢測報告及原始記錄表格式。檢測人員應將測量數據及時準確地記入原始記錄表,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相應檢測報告。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開展現場檢測時應至少有兩名以上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參加。

第十六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現場環境條件應符合有關檢測規范要求,雷雨天氣和土壤凍結時不得進行表層土壤電阻率和接地電阻值的測量。

第十七條  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儀器設備應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并在有效期內。

第十八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在檢測中發現雷電防護裝置不合格的,應及時提出書面改正意見。

被檢測單位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應于一個月內書面報告項目所在地氣象局,由項目所在地氣象局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九條  省氣象局定期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的檢測質量進行現場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該檢測機構的質量考核和信用評價依據。考核應執行有關標準和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檢測報告對雷電防護裝置及其相關建(構)筑物真實性的反映情況;

(二)檢測方法的正確性;

(三)檢測報告所載檢測項目的完整性;

(四)檢測所依據標準的適用性;

(五)檢測數據的準確性;

(六)原始數據的復現性;

(七)檢查檢測報告綜合結論的正確性和改進建議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加強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監督管理,及時受理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

第二十一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制定年度隨機檢查計劃,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開展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的,責令其終止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或限期整改;對不終止檢測活動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未取得檢測資質擅自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

(二)超越核準的檢測資質等級業務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三)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能力證書的;

(四)出具虛假報告以及檢測報告數據與實測數據嚴重不符合的;

(五)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六)檢測中違反有關規范和標準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嚴重行為。

第二十三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一)檢測作業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未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范、標準要求進行檢測或出具檢測報告的;

(三)進行現場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具有相應能力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檢測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不良行為記錄在省氣象局官方網站進行公布,并作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資質許可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四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被檢查的機構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就有關事項詢問被檢查的機構或者個人,要求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要做到檢查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由省、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依據有關法規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氣象局應當建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從業情況公示制度,通過省氣象局官方網站及時公布資質認定結果,公示已登記的省外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的單位名稱、資質等級、年度報告、信用等級、監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省氣象局應建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管理制度,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的以下信息納入信用檔案:

(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

(二)質量考核信息;

(三)行業評價、行業管理類信息;

(四)告知承諾、整改類信息;

(五)受檢單位反映的表揚、投訴類信息;

(六)年度報告的提交及抽查結果信息;

(七)紅黑名單信息;

(八)氣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記錄的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信息。

信用檔案記錄作為資質延續、升級、整改、撤銷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在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三年后,并開展檢測活動的,可申請信用等級評價。

第二十九條   省氣象局認定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被省外氣象主管機構行政處罰的,在收到相關情況通報后,行政處罰記錄將納入該機構信用檔案。

 

第六章  紅黑名單管理

第三十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紅黑名單管理實行統一發布、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省氣象局負責全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紅黑名單的統一發布。市、縣氣象局負責將其推薦的紅名單和認定的黑名單及時報送省氣象局。

第三十一條  在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檢測機構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列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信用紅名單。

(一)經省氣象局評定,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等級為AAA

(二)連續三年內,無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十二條  在我省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從業單位失信黑名單。

(一)出借、借用資質證書進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轉包(轉讓業務)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檢測項目;以上行為情節嚴重且受到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行政處罰的;

(二)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經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認定并作出行政處罰的;被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列入“安全生產不良行為記錄黑名單”的;

(三)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過程中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并受到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四)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出現重大質量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經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認定并作出行政處罰的;

(五)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失信行為,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司法機關或者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處,依法應當列入失信黑名單的;

(六)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省氣象局依法認定應當列入失信黑名單的。

第三十三條  在我省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檢測機構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檢測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從業人員失信黑名單。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有關能力證書的;出借、涂改、偽造能力證書的;以上行為情節嚴重且受到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行政處罰的。

(二)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經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認定并作出行政處罰的;被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列入“安全生產不良行為記錄黑名單”的;

(三)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過程中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并受到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四)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出現重大質量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經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認定并作出行政處罰的;

(五)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省氣象局依法認定應當列入失信黑名單的。

第三十四條  防雷檢測機構信用紅黑名單管理:

(一)分級負責

紅名單:市、縣氣象局在每年九月底前將推薦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紅名單向省氣象局報送,省氣象局在當年十月依據本辦法第三十條審核后向社會進行公示。

黑名單:市、縣氣象局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仲裁裁決書等法律文書、省級以上執法部門已生效的黑名單,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是否符合列入黑名單條件進行審核認定,書面告知擬列入黑名單的檢測機構,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市、縣氣象局將擬列入的黑名單與其認定依據逐級上報省氣象局復核。

(二)及時發布

紅名單原則上每年年底前發布一次,有效期限二年;黑名單及時統一發布,有效期限為一年,生效的法律文書中處罰期限長于一年的,從其規定。

(三)動態管理

紅名單:有效期內不符合列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紅名單條件的,省氣象局應當及時將其從紅名單撤銷,并進行公告。

黑名單: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在處罰期及黑名單有效期限內未發生新的符合列入失信黑名單條件行為的,有效期限屆滿后自動撤出黑名單。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在黑名單有效期限內如果發生新的符合列入失信黑名單條件的行為,黑名單有效期限在原期限上延長一年。

第三十五條  對列入失信黑名單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在黑名單有效期限內,禁止參與政府購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并在全省范圍內給予聯合懲戒。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及相關監管執法單位要將列入失信黑名單的防雷檢測機構作為重點監管對象,不定期開展抽查,加大執法檢查頻次,發現有新的違法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第七章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