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氣象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江西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行為,江西省氣象局組織對原《江西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實施細則》(贛氣發〔2017〕147號)進行了修訂,并經江西省氣象局2021年第13次局長辦公會審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氣象局
2021年12月17日
江西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江西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江西省(以下簡稱本省)行政區域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申請、評審、延續、變更以及監督管理等事項,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御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驗檢測的活動。
第三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
第五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筑物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筑物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
第六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制。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
第七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二章 資質申請條件
第八條 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省氣象學會組織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評價;在通過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評價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筑、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并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
(四)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符合《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質量管理體系建設規范》(QX/T 401-2017)要求,并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于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者校準,并在有效期內。
第九條 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等工作兩年以上,并具備乙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附表1)。
第十條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四年以上,并具備甲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近三年內開展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于二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三年以上。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受理
第十一條 法人登記所在地在本省的單位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應當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滿足本細則第八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附表2);
(二)《專業技術人員簡表》(附表3);
(三)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評價證明;
(四)技術負責人兩年以上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等工作從業證明;
(五)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六)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七)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包括儀器名稱、型號、技術指標、制造廠家、購置日期、檢定/校準有效期等),以及檢定或者校準證書;
(八)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符合告知承諾規定的,按照告知承諾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 滿足本細則第八條和第十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三年已完成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表》(附表4);
(二)近三年二十個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三)技術負責人四年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從業證明。
第十四條對于申請單位需要提交的技術職稱證書、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實行告知承諾制,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并按照《江西省氣象局辦公室關于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通知》(贛氣辦發〔2021〕52號)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四章 資質審查與評審
第十六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后,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核查相關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二)核查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的規范性;
(三)核查主要專業技術人員身份、職稱、學歷、能力評價、從業經歷等證明的真實性和一致性;
(四)核查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中所列實物的符合性;
(五)核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檔案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規范性和完整性;
(六)對于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甲級資質的單位要抽查兩個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的全套技術檔案資料(包括檢測協議書、檢測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書等),并對檢測數據進行現場核查。
工作人員應當將現場核查的各項內容記錄在案,填寫《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現場核查記錄表》(附表5),由雙方簽字確認,保存必要的圖像或者視聽資料,并形成現場核查工作報告報省氣象主管機構。
第十七條 現場核查過程中,發現申請單位資質申請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存在弄虛作假情形或者不符合申報條件的,現場核查結論為不通過。
第十八條省氣象主管機構現場核查完成后,應當委托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審,并對評審意見和評審結論進行審查。評委會評審時應當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并提出評審意見。評委會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十九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庫,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原則,作風正派,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責任心強,能夠認真、客觀、公正地履行評審職責;
(二)熟悉防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
(三)從事防雷業務技術或管理工作,有豐富的防雷檢測、科研、教學或管理實踐經驗;
(四)具有防雷、建筑、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等專業高級技術職稱或從事防雷管理工作八年以上。
評審專家庫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五名及以上奇數委員組成評委會,并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評委會主任委員由評委會委員推選產生。
第二十一條評委會委員在資質評審工作中應當客觀、公平、公正、敬業、廉潔,嚴格遵守評審程序和規定,并有責任對未經公布的評委會組成、評審過程、評審結果及申請單位相關情況進行保密;與申請單位存在利益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客觀、公平、公正因素的,應當主動提出并予以回避。評委會委員對自己的評審意見負責。
第二十二條 評審包括現場考核和會議評審。
第二十三條現場考核由評委會委派兩名以上人員組成的考核小組進行,可以與現場核查同步開展。現場核查不通過的,不進行現場考核。現場考核記錄作為評委會評審依據。
第二十四條考核小組對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現場考核記錄表》(附表6)所列內容逐項開展現場考核,如實填寫記錄表。現場考核包括對技術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理論考核,對指定檢測項目進行現場操作考核,對現場檢測記錄及出具報告的規范性等進行考核。
申請乙級資質的,現場操作考核主要為《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筑物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申請甲級資質的,現場操作考核還應當包括第一類或第二類建筑物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第二十五條 評委會會議評審由主任委員主持,依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委員評審表》(附表7)所列項目,并按下列程序進行評審:
(一)評委會委員審閱申請材料;
(二)聽取對被評審單位現場考核情況匯報;
(三)評委會委員對評審表中的內容逐項進行評定,并簽名確認;
(四)評委會委員對評審表中項目內容有疑問的,應當提交評委會討論確定;
(五)評委會主任委員對評審表進行匯總,確定評審結論;
(六)評審結論分為通過、不通過兩種,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為通過;
(七)評審意見和評審結論(附表8)由評委會主任委員簽字確認,并提交省氣象主管機構;
(八)評審活動現場進行錄音錄像并存檔。
第二十六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入許可審查時限,但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通過認定的,由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并在作出認定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未通過認定的,省氣象主管機構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資質延續
第二十七條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資質延續申請,并提交本細則第三章對應資質等級規定的資料。逾期未提出延續申請的,資質證到期自動失效。
第二十八條 資質延續采取原審批流程組織實施。省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年度報告、質量考核、信用檔案及資質申請條件,在有效期滿前作出準予延續或者注銷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省氣象主管機構對申請延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作出準予延續決定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換發《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
第三十條申請延續的單位達不到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相應條件的,省氣象主管機構作出注銷決定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六章 資質變更
第三十一條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在資質證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法人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省氣象主管機構申請辦理資質證變更手續。申請變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的變更申請公函;
(二)編制管理部門出具的變更后的有關文書,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公司變更通知書(或企業變更核準通知書);
(三)變更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變更后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三十二條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發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當按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及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核定資質。核定資質采取原審批流程組織實施。變更到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則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及時向我省省氣象主管機構申請核定資質。
第三十三條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單位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等級的資質,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并申請核定資質。
合并的單位申請核定資質的,應當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的核定申請公函;
(二)加蓋公章的合并協議、合并決議或者決定;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公司變更通知書(或企業變更核準通知書),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管理機構的批復文件;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銷各方法人的決定;
(五)合并后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六)合并后對應資質等級規定的申請材料。
第三十四條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分立的,分立后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重新核定。分立后的單位申請重新核定資質的,資質等級一般不能高于原有資質等級。申請高于原有資質等級的,應當按資質新申請程序提交對應資質等級規定的申請材料。
分立的單位申請核定資質的,應當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的核定申請公函;
(二)加蓋公章的分立決議或者決定書,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管理機構的批復文件;
(三)變更前、后的各相關方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對應資質等級規定的申請材料。
第三十五條 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遷入本省并變更注冊地的,由我省省氣象主管機構重新核定資質。
變更注冊地的單位申請核定資質的,應當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的核定申請公函;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遷出、遷入相關材料;
(三)變更前、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對應資質等級規定的申請材料。
對遷出我省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省氣象主管機構積極配合外省主管部門辦理有關遷移手續。
第三十六條資質重新核定后,符合資質條件的,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作出準予認定的決定,并換發《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注銷原資質;不符合資質條件的,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作出不予認定的決定,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因遺失、損毀等原因需要補辦《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應當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的補辦《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申請公函(包括補辦原因、補辦資質證類別等);
(二)事業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作廢聲明的報紙原件(作廢聲明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名稱以及資質證名稱、等級、編號、總編號、有效期、發證日期等信息)。
(四)其他相關材料。
資質證書由省氣象主管機構核實后補發。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及其人員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應當自覺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三十九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誠信原則,確保其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及后果。
第四十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與其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四十一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執行技術標準和規范情況、分支機構設立和經營情況、檢測項目表以及統計數據等內容。
省氣象主管機構對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同時記入信用檔案并公示。
第四十二條外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在我省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應當及時向我省省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報送資質等級、從業人員情況、經營場所、檢測項目清單等信息,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監督管理。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外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報送的基本信息進行公示,將其納入信用信息管理,并向其資質認定機構通報監督檢查情況。
第四十三條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禁止無資質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禁止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兼職從業。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資質,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
第四十五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檢測質量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在江西省氣象局官網公開,并作為資質延續、升級或者撤銷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就有關事項詢問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氣象主管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條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認定的省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予以撤銷資質。
第四十八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信用信息等及時予以公布。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并作為資質延續、升級的依據。
第四十九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整改:
(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標準適用錯誤的;
(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方法不正確的;
(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填寫不規范、不準確的;
(四)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內容不全面、達不到相關技術要求或者不足以支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結論的;
(五)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結論不明確、不全面或錯誤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拒絕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標準規范要求的,將納入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十條 鼓勵防雷行業組織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并接受省氣象主管機構的政策、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
第五十一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單位和檢測單位違反本細則規定,由省、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依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設備表
2.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
3.專業技術人員簡表
4.近三年已完成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表
5.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現場核查記錄表
6.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現場考核記錄表
7.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委員評審表
8.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意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