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氣象局關于印發《江西省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氣象局,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防雷行業誠信自律,規范防雷市場秩序,加快推進我省防雷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根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江西省雷電災害防御辦法》《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省氣象局組織制定了《江西省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并經2018年第7次局務會審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1、江西省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表 /upload/file/201807/05/20180705155432_8269.doc
2、江西省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標準表 /upload/file/201807/05/20180705155446_0924.doc
江西省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防雷公共安全,促進防雷行業誠信自律,規范防雷市場秩序,加快推進我省防雷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31號令)《江西省雷電災害防御辦法》(省人民政府令197號)《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暫行辦法》(贛府廳發﹝2008﹞28號)《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規范》(QX/T318-2016)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的檢測機構信用信息的采集、公開、評價和應用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信息(以下簡稱“信用信息”)的采集、公開、評價和應用等管理活動應遵循真實、準確、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江西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信息的采集、公開、評價和應用等組織管理工作。
江西省氣象災害防御技術中心負責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主動配合有關機構實施信用信息評價相關工作,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類
第五條 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礎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及警示信息構成。
第六條 基礎信息包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場所、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資質等級、資質有效期、信用等級,以及信用評價中涉及到的基本能力、財務狀況、內部管理、檢測業務、市場表現等信息。
第七條 良好信息是指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標準,切實履行防雷安全主體責任,誠信經營,行為規范,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在從業活動中所形成的防雷安全良好行為記錄。
良好信息包括:
(一)受到縣級以上相關部門、行業協會表彰的;
(二)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認為應當記入的有關檢測機構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八條 提示信息是指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在從業活動中雖未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但存在失范行為,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勸誡、提醒,加強失范行為管理所形成的行為記錄。
第九條 警示信息是指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在從業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標準,對防雷安全構成威脅,而產生的不良行為記錄。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警示信息管理:
(一)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
(二)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三)由不具備檢測技術能力的人員進行檢測的;
(四)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書的;
(五)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的;
(六)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嚴重違規且拒不整改的;
(七)與其檢測項目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
(八)防雷裝置質量考核嚴重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
(九)檢測機構信用評價為C級的;
(十)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配合氣象主管機構開展監管活動的;
(十一)存在《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暫行辦法》第十條所列信息的;
(十二)其他對防雷安全構成威脅的不良行為。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與管理
第十條 信用信息采集內容主要包括信用評價所需的基礎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十一條 信用信息主要來源于氣象主管機構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獲取的信用信息、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主動報送的信用信息以及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認定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在其門戶網站及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上發布以下信用信息:
(一)基礎信息;
(二)信用等級的評價結果;
(三)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四章 信用評價
第十三條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滿兩年(含)以上的檢測機構可向省氣象主管機構申請信用評價,取得信用等級。
第十四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建立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指標,并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實施信用評價的相關工作。
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一定數量的防雷專業信用評價專家隊伍,管理規范,社會信譽良好。
第十五條 信用評價專家應獨立對檢測機構實施信用評價,真實、準確地分析檢測機構的信用信息,客觀、公正地開展信用評價。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應對評價結論負責。
第十六條 信用評價實行回避制度,信用評價專家應與被評價檢測機構無利害關系。
第十七條 檢測機構應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或省氣象主管機構委托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提交《江西省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表》(見附件1)等相關材料。因檢測機構虛假提交材料,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或引發糾紛的,由檢測機構及有關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江西省防雷裝置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標準表》(見附件2),對檢測機構的基本能力、財務狀況、內部管理、檢測業務、競爭力和發展潛力、社會責任以及不良行為和記錄等進行綜合評分,確定檢測機構的信用等級。
第十九條 檢測機構信用等級分為AAA(信用很好)、AA(信用好)、A(信用較好)、B(信用一般)、C(信用差)五級。
(一)綜合得分在九十分(含)以上,且評價期內未發生單項扣分達十分及以上的不良行為,評定檢測機構信用等級為AAA級,表示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很強,人員素質很高,市場競爭力很強,經營狀況很好,履約能力很強,發展潛力很大,社會信譽很好,誠信度很高。
(二)綜合得分在八十分(含)至九十分,且評價期內未發生單項扣分達十分及以上的不良行為,評定檢測機構信用等級為AA級,表示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強,人員素質高,市場競爭力強,經營狀況好,履約能力強,發展潛力大,社會信譽好,誠信度高。
(三)綜合得分在七十分(含)至八十分,且評價期內未發生單項扣分十分及以上不良行為,評定檢測機構信用等級為A級,表示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較強,人員素質較高,市場競爭力較強,經營狀況較好,履約能力較強,發展潛力較大,社會信譽較好,誠信度較高。
(四)綜合得分在六十分(含)至七十分,評定檢測機構信用等級為B級,表示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一般,人員素質一般,市場競爭力一般,經營狀況一般,履約能力一般,發展潛力一般,社會信譽一般,誠信度一般。
(五)綜合得分在六十分以下,評定檢測機構信用等級為C級,表示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差,人員素質差、市場競爭力差,經營狀況差,履約能力差,社會信譽差、誠信度差。
第二十條 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應將信用評價結果上報省氣象主管機構,經核準后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告知被評價檢測機構,十五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信用等級有效期兩年,有效期滿后可申請復評。
第二十二條 信用等級有效期內,省氣象主管機構應對檢測機構的不良記錄行為采取即時管理措施。省氣象主管機構可根據檢測機構不良記錄行為嚴重程度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重新評定信用等級。
第二十三條 鼓勵信用修復,但涉及行政處罰的信用信息不予修復。信用等級為C級的檢測機構在有效期內主動整改的,可在第二年度按規定程序向省氣象主管機構申請信用復評。省氣象主管機構應在收到書面信用復評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核查申請人的整改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復評。如整改到位,符合復評條件,省氣象主管機構可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重新評定信用等級。
第五章 信用信息應用
第二十四條 對具有良好信用記錄、信用等級A級以上的檢測機構,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可以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激勵措施:
(一)減少或者免除日常監督檢查;
(二)授予相關榮譽;
(三)作為檢測機構資質延續、升級的重要依據;
(四)鼓勵并支持參加政府購買服務的檢測項目;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列入警示信息、信用等級為C級的檢測機構,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將其納入重點監管對象,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措施:
(一)增加監督檢查頻次,每年檢查不少于兩次;
(二)對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施約談,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進行防雷安全相關內容的培訓;
(三)不鼓勵、不支持參加政府購買服務活動;
(四)要求限時整改,拒絕整改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五)作為是否準予延續、降低等級或者注銷檢測機構資質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實現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政府其他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信用信息交換與共享,并逐步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行聯動管理、聯合懲戒。
第二十七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按照中國氣象局和省政府有關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用信息,并定期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報送信用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基礎信息及可能影響評價結果的其它信用信息發生變化或對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交書面變更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省氣象主管機構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確定是否需要變更。經核查,對需要變更的,省氣象主管機構應及時更新,并通過江西省氣象主管機構官方網站予以公告。
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信用信息的公示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等相關人員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不在共享、公開范圍內的檢測機構信用信息,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