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氣象局關于印發《江西省氣象局2018年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計劃》的通知
各設區市氣象局,各縣(市、區)氣象局,局機關相關處室:
《江西省氣象局2018年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計劃》經省局2018年第10次局長辦公會議審定,現予印發。請各單位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單位具體工作計劃,并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江西省氣象局
2018年4月11日
江西省氣象局2018年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計劃
為了規范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行為,強化監管執法責任落實,根據《江西省氣象部門隨機抽查工作細則》(贛氣發〔2016〕210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2018年度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計劃。
一、檢查事項
(一)氣象災害防御行政檢查;
(二)防雷安全監督檢查;
(三)施放氣球行政檢查;
(四)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監督檢查;
(五)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信息傳播行政檢查;
(六)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行政檢查。
二、檢查范圍
檢查重點為全省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易燃易爆場所和建設工程;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大中專院校及旅游景點等人口密集場所;在全省范圍內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機構;施放氣球單位;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信息傳播媒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
三、檢查內容
(一)氣象災害防御責任部門、責任人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二)防雷裝置安裝是否達到防雷規范要求;
(三)已有的防雷裝置是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定期檢測;
(四)單獨安裝的防雷裝置是否進行了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五)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是否有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防雷裝置檢測人員是否符合條件;檢測內容是否存在不全面、達不到相關技術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裝置檢測結論的;
(六)施放氣球單位和作業人員持證情況;
(七)施放氣球活動許可情況;
(八)施放氣球安全情況;
(九)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信息傳播的合法性;
(十)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情況、設備使用情況等。
四、檢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二)《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8號);
(三)《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
(四)《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
(五)《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
(六)《施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9號令);
(七)《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24號令);
(八)《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26號令)。
五、檢查機制
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相關規定要求,檢查執法的事項應當實現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全覆蓋。
被檢查單位和執法檢查人員安排,依據《江西省氣象部門隨機抽查工作細則》(贛氣發〔2016〕210號)中檢查對象名錄庫及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隨機抽取,全年抽查2次,上半年為3-4月份,下半年為9-10月份,被檢查單位抽查比例不低于10%。在抽查工作之外,省局對11個設區市原則上以“一月一市”的方式進行主動巡查,了解當地相關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聽取群眾反映情況,為隨機抽查采集必要的數據。
六、被檢查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一)檢查人員不出示檢查批準文件和行政執法證件,有權拒絕檢查;
(二)有權知道檢查結果和處理意見;
(三)對檢查結果和處理意見有異議,有權申請復查一次;
(四)認為檢查人員違法或不當實施檢查,有權向同級政府法制機構、監察部門或上級氣象主管機構舉報;
(五)安排相關人員配合檢查。
七、執法檢查人員的要求
(一)檢查人員不少于2人,并主動出示檢查批準文件和行政執法證件;
(二)可以采取聽匯報、查閱資料、勘查現場、詢問有關人員、現場抽測等方式進行檢查;
(三)現場抽測時應當按規定,不得收取檢驗、檢測費;
(四)檢查結果和處理意見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被檢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