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登記備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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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4/9 17:49:42
江西省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登記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防雷減災工作,加強對江西省防雷工程市場的監管,規范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以及中國氣象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入江西省行政區域內開展防雷工程業務的江西省省外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單位(以下簡稱省外設計、施工單位)。
第三條 登記備案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江西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省外設計、施工單位防雷工程專業資質(以下稱“資質”)登記備案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登記備案分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備案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備案。
第六條 省外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登記備案申請條件:
(一)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 具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
(三)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的技術人員必須具有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學會頒發的防雷工程資格證書,相關部門頒發的電工、焊工人員資格證書;
(四) 資質年檢合格;
(五) 具有完善的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并能有效執行;
(六) 遵紀守法,有良好的社會誠信。
第七條 省外設計、施工單位申請資質登記備案,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 書面申請報告;
(二) 《江西省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備案申請表》 (見附件);
(三)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法人)原件及復印件;
(四) 法人代表、工程技術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 現有資質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 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學會頒發的防雷工程資格證書(原件、復印件),其中高級、中級專業技術人員還必須提供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復印件);從事施工作業的電工、焊工人員還應提供相應的電工、焊工上崗證書(原件、復印件);
(七) 企業質量管理手冊和防雷工程質量管理手冊。
第八條 登記備案程序:
(一)省外設計、施工單位向江西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資質登記備案書面申請;
(二)省外設計、施工單位填寫《江西省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備案申請表》;
(三)江西省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專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企業應提供相關原件予以核對),必要時可到現場核查,并做出核查意見。核查合格的,發放資質登記備案證書,并向社會公告;
(四)登記備案應自省外設計、施工單位提交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五)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江西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原因。
第九條 準予登記備案的省外設計、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超出資質等級進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
(二)承接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手續完成后,必須及時通報工程所在地的氣象主管機構;
(三)進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應當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和標準;
(四)使用和安裝的防雷產品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五)在資質年檢完畢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江西省氣象主管機構書面通報年檢情況;逾期未通報的,視為年檢不合格。
第十條 資質登記備案證書有效期為貳年。有效期滿的前六十日內,登記備案單位應向江西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延續申請。江西省氣象主管機構在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做出是否延續的決定,并辦理相關手續。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申請延續的,其登記備案證書自動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記備案。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江西省氣象主管機構有權注銷其登記備案證明:
(一)在登記備案有效期內,資質年檢不合格的;
(二)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
(三)不主動申報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方案和防雷工程竣工驗收的;
(四)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十二條 已登記備案的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更名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江西省氣象主管機構辦理資質登記備案的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負責資質登記備案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